不要误信台湾当局或台湾媒体对大陆的扭曲和谣言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青年会副会长郑博宇曾协助不少台湾青年在大陆扎根落地,在他看来重要的是要导正价值观。他总结了来大陆发展的6个原则:靠自己、接地气、不投机、共发展、促融合、迎未来。其中,最关键的是接地气。
据郑博宇观察,很多台青来大陆发展会带着台湾的视角去看大陆的方方面面,“这其实是给自己建了一道墙,会影响你融入当地并和当地人交流。这样的壁垒不利于在大陆的落地和发展。”
郑博宇建议,若来大陆发展,应该把在台湾的一些想法放下来,然后很好地用心去感受要来发展的地方,该走走就要去走走,该看看就要去看看,好好地从接地气的过程中寻找机会,融入大陆、找出路。“如果都带着一些成见,不断地累积,就会产生很多很负面的想法。”
郑博宇特别提醒,千万不要去尽信台湾网络上,包含一些台湾媒体对大陆的报道,这确实对台青认知大陆有很大的影响。
而在聊到有什么话想对自己的台湾的亲友说时,郑博宇再次强调,“千万不要误信台湾当局或台湾媒体一些对于大陆的不实的扭曲和谣言,我们会让你们看看,我们在大陆真的都挺好。”
要多做功课才能更好地在大陆扎根
台青初入大陆职场也会面临文化差异产生的问题。光大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办公室副主任黄柏翔,初来大陆时也因文化的差异闹出一些“囧事”。
由于最初不熟悉大陆文字的用法和表述,黄柏翔所写的文章被大陆同事认定为“很台味”。故黄柏翔建议新来大陆的台青可以通过诸如读大陆媒体的报道,来熟悉如何精准用词和表达。
他认为,台湾青年如果想来大陆发展,做好准备是必要的功课,通过一定的准备才能去克服遇到的问题。他常对学弟学妹们说,如果要来大陆深耕,都需要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包括相关的大陆新闻、大陆的发展趋势等等。
黄柏翔承认,很多台青朋友,尤其没来过大陆的,要一次性的融入大陆是非常困难的。他以自己亲身经历告诉要来大陆发展的青年朋友,在大陆扎根需要去建立一个过程,首先要设定方向,要去看大陆发展的趋势,要对自己想要去领域多做功课,只有这样才会扎根地更好。
迷茫的时候要想想为什么当初想要来这里
很多台湾青年怀揣着梦想来到大陆,期盼寻求更多的机会。谈及要扎根大陆的心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台级博士生陈冠颖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不忘初心”。
陈冠颖说,身边有不少台青在大陆求学,因为迷茫没有坚定地继续留在大陆发展。很多人被网络上所谓的“一夜暴富”蒙蔽,幻想来大陆可以实现“一夜暴富”。陈冠颖分析说,大陆对于台青而言,存在很多的机会,二十来岁的年龄选择并不多,如果要来大陆发展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不忘初心坚持下去。
“特别是当大家迷茫的时候,我就要想想自己为什么当初想要来这里,来了之后就不要再去想东想西。”(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