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让男童上女厕遭骂,都该拿出些大人的样子******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没错,但孩子不是物体,总有一些思维和举止,是父母教育一时无法抵达的。可能孩子的某些小失控的行为,正面积极看待是童真,反感抵触看就是冒犯
1月31日,多个平台上出现了一则“女子不让6岁男童上女厕所遭痛骂”的热搜。据网络流传的视频和媒体报道,近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一地铁站女厕所内,女子发现有个男童站在里面后,加以制止。随后孩子家长称该女子伤害了孩子心灵,将女子堵住要求道歉,双方在厕所内激烈争吵。
被骂女子表示,自己从头到尾并没有凶男孩,只是质疑六岁男童上女厕所且未关门的问题。除了男孩母亲,男孩父亲和另一位同行女子也一直在辱骂她,辱骂时间持续近30分钟。警方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看完这个视频心里很不是滋味,男童妈妈不停声嘶力竭地喊“你伤害他了”,那种难受,是真崩溃。但估计她看完网上一边倒批评她的声音,会更崩溃。
谁造成了她的崩溃?男童妈妈肯定觉得是被骂女生,公允地说,另有“其人”:
一是她自己。6岁男孩能不能进女厕所或许没定论,但6岁孩子应该有性别意识是育儿常识。老话也讲“儿大避母,女大避父”,性别教育既是保护孩子,也是形成孩子正常社会人格的必修课。父母没充分尽到责任,才会让6岁男孩懵懵懂懂地出现在女厕所,被提醒后还理直气壮。
同时,打着为孩子争取道歉的名义,为宣泄自己情绪找出口,让孩子在现场被围观,甚至被放到网络上接受“审判”,少了一点成年人的理智,也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
二是整个社会不够友好的育儿环境。这几年关于男孩进女厕所的热点新闻屡见不鲜,比如去年11月,福建泉州一宝妈因身体不适带2岁儿子进女厕隔间,也引发了冲突,部分网友的评论很难听。当“占用女性资源”的帽子扣下来,事情性质就不一样了。说到底,还是因为公共场所没有专用或者家庭卫生间。带男娃的宝妈能去哪里上厕所?人有三急,不可能像有网友说的那样提前规划尽在掌握。丢厕所外面等,又该被批不负责任了。这些带娃女性的难处,应该被看见、被重视。
不久前,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登上热搜。这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这些年鼓励生育也成了整个国家的当务之急,很多地方都提出了要打造育儿友好型社会,有的地方直接给二胎、三胎家庭发钱。但仅仅着眼经济因素还不够,公共环境、社会舆论的友好程度也影响着生育意愿。应对老龄化社会我们进行了适老化改造,迎接生育潮,公共环境是不是也应该推出“适娃化”改造?比如最基本的,增设母婴室和家庭卫生间。
社会舆论需要更多一些的担待氛围。近些年,涉及孩子的新闻留言区,常常能看见戾气很重的指责,少了一些基本的共情力和包容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没错,但孩子不是物体,总有一些思维和举止,是父母教育一时无法抵达的。可能孩子的某些小失控的行为,正面积极看待是童真,反感抵触看就是冒犯。在合理范围内,对“幼崽们”给予宽容之心,想必也是每一个物种族群的生存法则,人类亦是如此。现在很多年轻人挂在嘴边的边界感,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并不矛盾,不宜动辄将二者对立起来。
回过来看这个流传甚广的冲突视频,拍摄女生在厕所中如何批评男童的?是不是像她所称没有过激言行?她是不是视频上传者?视频里人的样貌未经处理就发布是否触犯法规?有没有煽动网络暴力?都值得追问和商榷。
对双方来说,闹成现在这样都不体面。如果能换一种处理方式,都拿出些大人的样子,或许不会是大家都难堪的局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罕山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